VF验厂咨询-解析VF集团之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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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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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6——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Principle 6 -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所有VF授权工厂必须获取并遵守当地及国家层面关于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的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在行使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权利时,不得遭受骚扰、恐吓或报复。
P6-1Mi 条款(Code Provision)
条款要求:确认工厂是否持有并传达当地及国家层面关于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的法律法规信息。
工厂实施指南(Facility Guidelines)
- 工厂必须留存当地及国家层面关于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的现行法律法规信息。此类 “结社自由” 相关资料必须传达给管理层及主管人员。工厂管理层与主管必须尊重员工的 “自由结社权”“不结社权”,以及与集体谈判相关的各项附属权利。
- 工厂需对员工代表机制保持开放与合作态度,允许员工组建或加入自主选择的工会,并开展集体谈判。企业还需为员工代表提供合理的工厂进入权限,以便其履行代表职责。在法律对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有限制的国家,工厂需协助员工建立 “员工代表与协商” 的替代机制。
- 若已存在员工工会,工厂必须建立流程以 “认可工会组建” 并 “处理员工申诉”:
若法律有要求,需留存现行的 “已认可工会成员及代表名单”,并可供查阅。
需留存与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记录(含会议纪要与议程),并可供查阅。
- 除非经员工个人书面同意,或在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已通过自由协商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要求,否则工厂不得从员工薪资中扣除工会会费、手续费或罚款。
P6-2M 条款(Code Provision)
条款要求:确认员工在行使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权利时,是否遭受过骚扰、恐吓或报复。
工厂实施指南(Facility Guidelines)
- 员工在行使自由结社权、加入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罢工或开展集体谈判时,工厂不得对其实施骚扰、恐吓或报复。此外,需为员工代表提供与企业管理层定期沟通的渠道,以处理申诉及其他问题。工厂不得禁止工会代表与员工进行互动。
- 员工与工厂管理层之间的所有集体谈判,必须基于善意原则开展。若已签订集体谈判协议,员工与企业管理层双方均需遵守协议中的所有合同约定。
P6-3Mi 条款(Code Provision)
条款要求:确认工厂是否已建立 “接收并及时响应员工申诉” 的机制。
工厂实施指南(Facility Guidelines)
- 工厂必须建立处理员工申诉的流程(如意见箱、门户开放政策、沟通委员会等)。该申诉机制需具备 “可及性、可预测性、合理性、透明度、保密性”,且基于 “参与式沟通” 原则构建。
- 需留存员工投诉与罢工的解决记录,并可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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