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F验厂咨询-考勤设备使用规范与员工考勤记录查询权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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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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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5—— 工时(Principle 5 - Hours of Work)
所有VF授权工厂必须确保员工的常规排班工时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值:(a)工厂所在司法管辖区关于常规工时与加班工时的法定限制;(b)每周 60 小时(含加班工时,特殊业务情况除外)。若 “强制加班” 为雇佣条件之一,工厂需在员工入职时告知。所有员工每 7 天周期内至少享有 1 天休息时间。
P5-1M 条款(Code Provision)
条款要求:确认工厂是否确保员工常规排班工时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值:(a)工厂所在司法管辖区关于常规工时与加班工时的法定限制;(b)每周 60 小时(含加班工时,需考虑特殊业务情况期间)。
工厂实施指南(Facility Guidelines)
- 工厂必须确保员工工时(含加班)不超过每周 60 小时,或不超过法定上限(取二者中较低值)。
- 所有加班必须基于员工自愿。工厂需制定内部政策,明确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同时,工厂需提前向员工充分告知未来计划的加班安排。
- 若工厂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需在常规工作日或班次结束时提供该服务,以便选择不加班的员工能够离开工厂。
- 所有计时工与生产工必须使用打卡钟、刷卡机、生物识别扫描仪或其他可靠的机械装置记录上下班时间。若采用人工工时记录,员工必须在工时卡上签字确认 / 标注首字母。上下班打卡操作必须由员工本人完成。此外,员工提出请求时,工厂需向其提供考勤记录查询权限。
P5-2M 条款(Code Provision)
条款要求:确认工厂是否确保员工每 7 天周期内至少享有 1 天休息时间。
工厂实施指南(Facility Guidelines)
- 所有员工每 7 天周期内必须至少享有 1 天休息时间。
- 因节假日、选举日、政府强制停电或罢工导致的休息时间调整,可在上述事件发生后 1 周内进行补休。但在任何情况下,补休不得导致员工连续工作超过 13 天。
- 1 天休息时间必须包含至少 24 个连续小时。
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
- 休息时间应固定在每周的同一天,以便员工提前规划休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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