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 SE验厂咨询-空中客车供应商行为准则之雇佣行为具体要求
3、雇佣行为
3.1 骚扰和欺侮供应商应当确保为其员工提供没有肢体、精神和语言骚扰、性骚扰、威胁恐吓或其他侮辱行为的就业环境。
3.2 多元化和包容性供应商应当营造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无论员工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残疾状况、性取向或偏好、性别认同、婚姻状况、公民身份、政治偏好或其他个人特征如何,都维护他们的尊严,以尊重和公平的方式对待他们。供应商应当为员工和求职者提供无歧视的平等就业机会,并且遵守所有反歧视法律法规。供应商必须确保其雇佣行为(包括招聘、薪资、福利、晋升、离职和退休)基于能力而非任何个人特征。
3.3 薪资和福利供应商必须至少向工人支付当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薪资,并提供所有法定福利。除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以外,还必须按照法律所要求的高于平时薪资的比例向工人支付加班费,或者在没有该等法律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至少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时薪向工人支付加班费。供应商不得允许将扣减薪资作为惩戒手段,也不得允许任何其他非国家法律规定的薪资扣减。
3.4 工作时间供应商应当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Organisation,ILO)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最长连续工作天数和年假的标准执行。超出正常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应当出于自愿,而且在每七天周期内,供应商必须为所有员工提供至少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期。
3.5 社会对话和结社自由供应商应当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并就工作环境与管理层进行坦诚沟通而无需担心受到骚扰、恐吓、处罚、干扰或报复的权利。供应商还应当承认并尊重工人行使自由结社合法权利的任何权利,包括在相关国家法律框架内参加或不参加其选择的任何社团。
3.6 纪律处分和申诉机制供应商应当制定适当的员工纪律处分流程,以妥善解决有关员工工作、行为或旷工的问题。供应商应当为员工提供举报工作场所问题或隐患或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上诉的申诉机制。
3.7 移民工人“移民工人”一词是指任何在非其本国内将从事或在从事或过去一直从事带薪工作的人。供应商必须确保完全按照东道国的移民和劳工法雇佣移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