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ES验厂咨询-零容忍之童工与强迫劳动的严峻现实与应对策略
童工问题
定义
根据我们的准则,童工属于零容忍问题,指工厂中年龄为 14 岁及以下的员工;若制造国规定义务教育年龄超过 14 岁,则以该国规定的更高年龄为准。
背景
(源自国际劳工组织网站)大多数国家已通过立法禁止或严格限制雇佣童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国际劳工组织(ILO)所采用标准的推动和引导。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童工现象仍大规模存在,有时工作条件恶劣,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如果进展缓慢或看似毫无进展,那是因为童工问题极其复杂,并非一纸政令就能解决。
然而,坚定且协同行动的基础必须是立法,将彻底消除童工现象作为政策的最终目标,明确识别并优先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
如果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充分保护,就很难说此类工作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健康、安全或道德,也就无需紧急让儿童脱离此类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第 190 号建议书第 4 段超越了第 182 号公约第 3(d)条,建议即使某些看似危险的工作最终未被列入第 3(d)条所规定的禁止工作清单,也应确保只有在满 16 岁且能得到充分保护并接受足够指导或培训的条件下,才允许从事此类工作。
现状
几乎在所有情况下,童工的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尽管在工厂工作本身可能不被国际劳工组织定义为危险工作,但现实是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过长,常常工作到深夜。这些工人可能接触到有害物质、制剂或工艺,以及可能损害他们健康或发育的温度、噪音水平和 / 或震动。
解决方案
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合作的工厂:
工厂必须立即通知童工的家人,安排并支付将该工人安全送回家的所有费用,并安排一名陪同人员。如果安排家庭成员来接工人,工厂还需承担该家庭成员的所有交通费用。
工厂必须支付拖欠工人的所有工资,包括最近一段时间的工资。
工厂必须向该工人支付其正常月工资,直至其年满 16 岁(或达到政府规定的年龄)。
当该工人年满 16 岁或达到可工作年龄时,工厂应给予其重新受雇的机会。
工厂必须证明已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流程,尽一切可能确保新雇佣的工人符合开始工作的年龄要求。
对于我们目前未合作的工厂:
不分配工作。
强迫劳动
非自愿雇佣关系
定义:
任何在受惩罚威胁下,由某人从事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工作或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的主要类型包括:
抵债劳工:因经济因素,特别是因贷款或预支而负债,在受束缚的条件下提供服务的工人。
契约劳工:根据合同在特定时期内受雇于雇主的工人,通常是为了换取旅费和生活费用。
监狱劳工:由被国家或军队监禁的个人执行的工作,作为其刑期的一项要求,通常无报酬。
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如强迫加班和限制行动自由。
背景:
强迫劳动可能引发诸多风险。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后不被允许离开工厂并被迫加班;高额招聘费用导致的沉重债务使员工过度工作而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扣留身份证或护照以限制工人离开工厂或国家。这些都导致工作场所事故和疾病增加、员工 / 工厂士气低落、质量和生产力下降,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现状:
在大多数国家,强迫劳动是违法的。在当前围绕中东移民劳工问题的讨论中,诸如因债务或招聘费用导致的过度工时等强迫劳动行为被视为人口贩卖。在一个极端案例中,一名工人因无法解除与工厂的雇佣关系而自杀。
解决方案: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为员工和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计划,使双方都明白:
员工必须了解离职 / 终止雇佣关系的政策和程序。
雇佣关系必须是自愿的,包括加班。
必须允许行动自由。
身份证 / 护照必须由员工自行保管。
必须消除迫使员工为偿还债务而过度工作的非法押金、扣款或招聘费用。
对于我们目前未合作的工厂:
不分配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