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验厂咨询-彪马供应商合规标准下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政策
12 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12.1 政策
PUMA 保证其所有制造场所的雇员均有权自由结社,有权组织或加入工会或其它工作或行业相关社团,并有权进行集体谈判。作为此类权利的另外一个要素,PUMA 还承认雇员有权不加入或拒绝加入工会或其它雇员社团。
涉及结社自由的相关文件如下:
• 联合国大会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款。
• 1948 年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第 87 号:自由结社与保护组织权
• 1949 年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第 98 号: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
工厂应对含经理与主管在内的不同级别的所有雇员就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方面的意义、目的与功能进行培训。新工人必须接受有关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的入职培训,同时还应定期更新课程或对老工及现有工人进行再培训。此类培训的内容应涵盖结社自由与集团谈判的国际文献及国际标准,以及相关的当地法律。无论当地移民法规及劳动法规是否存在冲突或限制,同样应将外来工纳入此类培训。
12.1.1 工作委员会、 工会及其它形式的雇员代表 工会及其它形式的雇员代表工厂不应约束或限制任何雇员组织或加入工人组织。工厂不应约束任何雇员离开某组织并成立其它组织。工人组织是指由工人独立形成或由工人亲自创建的协会、委员会或工会,以悍卫其权力、改善其利益。
• 工厂不应约束工人组织或工会加入当地、国家或国际联合会或联盟。
• 工厂应对代表的选举予以协助。
工厂内无独立的工人组织,则建议成立工人委员会。雇员应选举委员会委员并在需要时与管理层招开会议。以促进厂内良好劳资关系以及提供其它方式解决工人问题、投诉或申诉为主要目的,管理层应成立劳工—管理层委员会。
• 劳工—管理层委员会应由管理层及工人代表组成。
• 管理层应提供适当的场地与时间间隙安排工人进行代表选举。
• 管理层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工人代表选举过程。
工厂内有多个工人组织,可与任一组织(该组织成员数占工人总数的百分比至少达到当地法律要求的百分比)达成集体协议。在会员身份多元化的情况下,管理层可与不止一个组织(至少达到当地法律对联合会员的规定人数比例)达成集体协议。然而,管理层应充分考虑到厂内其它组织及个别工人的利益。
当地法律要求工人组织必须进行注册,管理层不应推迟或阻碍工人组织在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注册。
12.1.2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指的是管理层与工人代表,一般为工会委员,在一定时期内召开一系列会议,最终就公司有效执行工作场所程序,同时关注工人权力并提供附加权益(至少符合当地法律)的方式达成双方协议的过程。
代表工人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简称 CBA)适用于全体员工而且需要依据协议本身的条款要求定期更新。CBA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薪金与福利的支付、工作日程、纪律程序、申诉程序以及工会会费。此类 CBA 必须符合法律的最低要求,任何低于法律要求的条款可能使 CBA 无效。
在雇员人数超过 100 人的工厂内,建议签订适当的集体谈判协议。然而,也应遵守当地法律要求,只有得到全体员工一定比例的工人同意,而不考虑其是否是组织或工会会员时,CBA 方可生效。
管理层应在此类代表协议中提供书面的非会员代表证明。CBA 中的所有条款与协议应适用于所有工人,无论其是否是组织或工会会员。
12.2 优良案例与不良案例
12.2.1 优良案例
• 自由选举工人委员会的工人代表
• 签订适合的 CBA
• 工厂尊重并重视雇员自由集会的权利或共同解决工作相关问题与事宜的权利。
同样,雇员应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在适当的时间与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影响或中断正常的工厂运作流程。
• 工厂为工人组织及其委员参与联合会或联盟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如:会议与大会。此类规定可包含允许缺勤,同时作为一种善意行为,可为与会人员提供带薪假。• 工厂不干涉或阻碍非某组织成员的工人就个人或工作相关事宜向该组织或其委员及成员进行咨询或协求帮助。
12.2.2 不良案例
• 工厂采用终止雇佣关系或其它的处罚形式,如:使其在事业发展或提升机会方面处于劣势,以及在工作场所进行其它活动针对加入工会的工人。
• 工人组织或工会及其委员骚扰或攻击任何不想加入组织或工会的雇员。
• 工厂通过操控或对任何雇员组织实施不当影响或通过对某一组织表现偏爱来干涉自由结社。
• 工厂支持影子工会。影子工会是指由工厂管理层控制且不属于独立工会的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