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EA验厂咨询-宜家供应商在童工与强迫劳动问题上的举措
10. 童工问题
10.1 预防童工使用(启动要求)
童工被定义为儿童从事的工作,这种工作会干扰儿童健康成长和发育的权利,并剥夺其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宜家供应商不得使用童工。应实施一切避免使用童工的措施,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考量。
宜家供应商必须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并遵守生产所在国家适用的所有相关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及条款。
宜家供应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自身生产场所或次级供应商的生产场所不发生使用童工的情况。
宜家供应商应保存一份劳动力登记册,其中包含所有工人的出生日期。
注 15: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1973 年),儿童被定义为未满 15 岁的任何人,除非当地最低年龄法律规定了更高的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在此情况下,将适用更高的年龄。
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情况,将适用较低的年龄。
国家法律或法规可能允许 13 至 15 岁或 12 至 14 岁的人从事以下轻体力工作:
a) 不太可能对其健康或发育有害;并且
b) 不会影响其上学、参加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不会影响其从所接受的教育中获益的能力。
注 16:如果在任何生产场所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宜家将要求供应商制定纠正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即家庭和社会状况以及教育水平。应注意避免仅仅将童工从一个供应商的工作场所转移到另一个,而应为儿童提供更可行和可持续的替代方案。
10.2 青少年工人
宜家供应商应保护法定工作年龄至 18 岁的青少年,使其免受任何因其性质或开展环境而可能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就业或工作。
11. 强迫劳动和抵债劳工
11.1 强迫劳动和抵债劳工(启动要求)
宜家供应商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囚犯劳动、抵债劳工、契约劳工或非自愿劳工。
宜家供应商应允许员工在轮班结束后自由离开工厂区域。
宜家供应商不得扣留员工身份证、护照或要求缴纳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根据约定的通知期终止雇佣合同,宜家供应商不得对离职员工扣除工资。
注 17:强迫劳动被理解为任何人在任何惩罚威胁或没收任何个人物品(如身份证、护照等)的情况下被迫从事的所有工作或服务,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此项工作。
注 18:禁止供应商或次级供应商使用国家或军事囚犯。
注 19:抵债劳工不仅被理解为身体受束缚的劳工,还包括因金融债务、贷款或押金而受束缚的劳工。
注 20:如果以合同形式雇佣外来务工人员或临时工,绝不应要求这些工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外违背自己的意愿继续受雇。供应商应支付与雇佣这些工人相关的所有佣金和其他费用给招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