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LEWIS验厂咨-合规标注原产国:John Lewis产品标识政策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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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阐述John Lewis(约翰・刘易斯)产品原产国标注的核心政策、法律依据及实施标准。政策明确所有John Lewis品牌产品及欧盟市场直接进口独家产品须标注原产国,同时界定“英国制造”“英国包装”标识的使用场景,此政策不适用于其他品牌但对其标注有引导性期望。政策制定以《1968年商品说明法》《2008年消费者免受不公平交易条例》(CPRs)等为核心依据,其中《商品说明法》第36条“实质性改变”条款为原产国判定关键——产品原产国为其最后经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实施中,标注需确保准确无误导,若产品相关标识易让消费者误判原产国,必须明确标注实际原产国;“英国制造”适用于英国完成布料制造、部件组装等实质性加工的产品,简单包装等非实质性工序不适用,而原材料多元且在英完成最终包装的复合产品可标注“英国包装”,食品类则需遵循专门标签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