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验厂咨询-彪马供应商合规视觉下工作时间与休息日要求
4 工作时间与休息日
4.1 总则
除特殊商业情况,雇员工作时间每周不应超过 48 小时,加班不应超过 12 小时;或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或与雇员达成集体协议的更低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雇员每日还应享有合理的就餐休息时间并在六个连续工作日之后至少休息一天。另有书面文件《工作时间指导方针》明确了可解释为特殊商业情况的要素。
• 应设立系统,记录每个雇员的所有工作时间,这样,每个工作日的起始与结束时间将正确地反应在出勤记录上。
• 由雇员本人刷卡或打卡记录出勤。
• 工厂不应采用多套工时或虚假时间记录,如:出于任何目的,设立两套考勤卡系统。
• 工厂在未事先与雇员达成自愿协议、未通知 PUMA 分公司经理且未指定换休日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调换休息日。详细内容在《工作时间指导方针》中予以解释。
4.2 加班规定
• 每家工厂都必须有明确书面的自愿加班政策,并将该政策告知所有员工,包括主管及经理。
• 工人应该知悉他们有权力拒绝加班,并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面后果。所有工作时间必须按劳动法足额支付。
• 加班总时间每周一般不应超过 12 小时,或当地法律规定时数,两者之间,工厂应该跟随要求更严格一方。特殊情况的补充指导说明见《工作时间指导方针》。
• 工厂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在极个别情况下,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时,工厂应从当地劳动局获得必要的加班批文(如有此类批文)。
• 工厂应该建立有效的方法控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及某些由于身体原因法律有特殊限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
4.3 薪资与福利
4.3.1 薪资
应当保证每位雇员都获得公平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行业标准,两者之间按高的标准执行。在没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可参考的行业工资标准的国家/地区,合同工资应作为“基本”工资以及进一步计算工资的基础。
计件工的生产目标必须合理且可在一天或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需要加班时,生产目标应随工作时间的延长按比例增加,同时应允许计件工查看其由工厂保存的计件记录。
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支付计件工资时,如法律未对计件工资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规定,则加班费应以该工人的平均计件工资为基础支付,或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以最低基本小时工资为基础支付。
• 工资支付系统应简单明了,便于所有雇员理解。
• 同时应告知所有雇员法定的工资及福利,如:年假、产假、最新的最低工资、加班津贴、带薪法定假期等。
• 工厂应对所有雇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其工资及福利的计算方法,并将计算方法范例张贴在生产车间的合适区域,如:公告牌上。
• 应至少保存 12 个月的现场工资记录,如当地法律规定的时间大于 12 个月,则按当地法律要求执行。
• 应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
• 不应存在惩罚性的工资克扣。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如:社会保险与收入所得税。
• 雇员领取工资时应保留签名记录(银行转帐除外)。
• 每个发薪日,应向雇员提供以当地语言书写的工资单复印件,详细列出工资结算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所得数额与扣除数额。
• 应向所有雇员支付工作时间以内或以外义务的工作相关活动报酬,如:生产会议、生产区域清洁,或工作准备。
• 工厂应该按当地法律要求支付员工休息日和法定假期工资,即使工厂有提供补休。
4.3.2 法定福利
雇员还应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福利。
• 向所有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适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 向雇员提供法定福利,如:法定假期、年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或其它有权享有的假期。
• 当雇员离职或按法律程序终止劳动关系时,工厂应该按法律要求支付雇员相关薪酬福利或未使用完的假期等。
• 无论当地法律是否要求,工厂食堂(如有)应提供质优价廉及干净的食物,而且必须完全遵守当地有关食堂运营的法规(如设立此类法规)。当食堂周边有其它用餐场所或其它伙食承办商时,不得通过强行扣薪或类似方法强迫雇员在厂办食堂就餐。
4.3.3 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障
• 工厂应依法参加雇主与雇员需同时供款的适用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或其它基金。
• 工厂应妥善保存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养老金及基金的供款支付记录以及每位雇员的供款详情。
4.3.4 奖金与扣款
• 任何情形下不得采用罚款及经济性处罚,如缺勤、生产过失、使用公司设施等。
• 不应对未达到生产指标或目标的雇员进行罚款或扣除其固定工资(不包含生产奖金,而包含了加班费)。
• 向雇员免费发放制服、设备或特殊的劳保用具。
• 工厂不得因雇员使用宿舍、喝水、用餐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有关以上项目的扣款应该经过员工或员工代表同意。
• 如雇员不同意在某星期或休息日加班,或雇员享受其年假、产假、产前假、丧假、婚假或任何其它法定休假时,工厂不应撤销或扣除其出勤津贴。
• 为了提高效率,工厂通常将工人支付/供款的各种费用通过工资进行特项扣除予以集中处理(如:工会会费,现金垫款,招聘费用等)。除社会保险与类似基金、税费外的总扣费金额,不应超过最低基本工资或合同基本工资的 25%或法定最高允许金额,以扣款最低项为准。作为一种简化措施,可将当地法律允许的试用期工资定为最高允许合计扣费的上限。此类扣费的性质应仅为临时性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