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验厂咨询-解读雇佣自愿标准下合约商对外国工人的公平待遇要求
雇佣必须自愿
标准
合约商不得使用强迫劳工,无论是监狱劳工、契约劳工、抵债劳工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工。合约商负责承担外国工人的雇佣资格费用,包括招募费用在内。
定义
强迫劳工是指通过惩罚威胁的方法强迫劳动者进行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此类劳工包括监狱劳工和抵债劳工。
惩罚威胁包括刑事制裁及各种形式的胁迫(如体罚威胁)。
抵债劳工是指一种契约劳工,在这种劳动形式中,员工在约定的或不明确的一段时间内通过直接劳动偿还员工或其家庭的贷款或债务;员工在还清债务之前不能离开。
雇佣资格费用是指与雇佣相关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招聘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费用、签证、体检、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登记等方面的费用。
外国工人是指合约商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雇佣的生产线雇员,且其国籍或原属国/地区并非合约商的工厂/工地所处国家/地区。
国内雇员是指合约商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雇佣的生产线雇员,且其国籍或原属国/地区即是合约商的工厂/工地所处国家/地区。
要求
1. 作为雇主,合约商需要对自己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负责。合约商应遵守适用的国家/地区法律或此领导准则标准,以二者中较严格者为准。
2. 监狱劳工
合约商不得使用监狱劳工,也不得将工作分包给监狱。其中包括采购任何用于制造产品的材料、商品或服务。
3. 契约劳工或抵债劳工
a. 合约商参与的任何招聘/雇佣体系和实践都不得涉及契约或抵债的招工方式。
b. 证件保管
i. 雇主不得要求雇员将“保证金”或身份证件原件(例如驾驶证或居住证)寄存在雇主方。
ii. 证件的安全保存。根据雇员的请求,合约商可以为其提供身份证件安全保存服务。合约商必须能够立即存取这些证件,并应雇员的请求毫无条件地返还给雇员。基于安全保存目的的身份证件寄存与返还记录应存档,并由雇员与合约商签字确认。
c. 不得克扣工资 – 雇佣资格费用。合约商不得从工资中扣除(通过扣发、征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任何其他形式)与雇佣资格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其中包括所需的签证、体检、就业登记、工作许可证或招聘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费用等各种费用。请参阅 《按时支付薪酬》领导准则标准。
d. “培训协议”指导方针
在以下所限情况下,合约商可要求与接受外部培训的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如果在协议结束之前主动离职,应向合约商偿还该培训的相关费用,前提是:
i. 该协议仅限于管理层。不能与生产线雇员或主管签订此类协议;
ii. 该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如果雇员拒绝参加相关培训,其雇佣关系仍将继续,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iii. 培训费用与外部培训公司提出的实际培训成本直接相关;
iv. 培训费用应在培训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而且;
v. 该协议必须遵照国家/地区法律制定。
4. 行动自由
a. 合约商必须允许雇员在工作时间内在其被安排的工作区域自由走动,包括允许他们取用饮用水、使用卫生间设施。
必须允许雇员在用餐期间及下班之后离开工作场所。
b. 为雇员提供宿舍的合约商必须向相关雇员传达保安措施,包括熄灯政策。熄灯时间必须合理,让雇员在非工作时间内有充分时间休息和从事个人活动。在规定熄灯时间的宿舍,国内雇员和外国工人应一视同仁。
5. 关于“外国工人”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所有要求外,聘用外国工人的合约商还应:
a. 外国工人政策。制定关于外国工人的书面政策。该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平待遇、雇佣资格费用的承担、支付交通费用、遣送回国以及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合约商应与其外国雇员就外国工人政策进行有效沟通,让他们了解该政策赋予他们的权利。另外,合约商应培训负责实施和执行外国工人政策的员工,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任务和职责。
b. 公平待遇。公平对待外国工人,提供与国内雇员相同的雇佣条件,包括薪酬、节假日和休假以及雇主提供的任何住房待遇,除非国家/地区法律要求提供不同的福利(例如,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方面的要求有区别)。
√ 我们推荐的优秀范例是,合约商雇用或安排能说外国工人和雇主的两种语言的现场协调员。
c. 确保以雇员的母语开展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及安全培训。
d. 雇佣资格费用的承担
i. 除非有以下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否则雇主应直接支付所有法律上允许的与雇佣相关的雇佣资格费用(无论是派遣国/地区还是接收国/地区要求的),其中包括招聘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收取的业务费用。此类费用不能通过扣发、征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任何其他形式从雇员工资中扣除。请参阅《按时支付薪酬》领导准则标准。
ii. 当无法预先直接支付代理机构费用和其他雇佣资格费用时,或如果法律上要求上述所有费用由外国工人支付,
合约商应在收到这些费用的支付票据之后为雇员全额报销。此类费用应在雇员到达接收国/地区后的一个月之内报销,除非合约商能给出有效、可证实的理由不报销这些费用。e. 支付交通费用。除了上述雇佣资格费用/招聘费用,如果合约商从其他国家/地区雇佣了外国工人,则合约商应负责入境机票/交通费。对于持有有效工作文件而且已经身处接收国内的外国工人,则不必为其支付相关的入境交通费。
f. 职业介绍机构。合约商必须根据国家/地区法律(如果适用)使用法律上认可/依法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
g. 遣送回国
i. 除了接收国/地区或派遣国/地区关于外国工人遣送回国的所有法律要求的应尽义务,当雇佣关系结束时或提前终止雇佣关系时,对于合约商从其他国家/地区雇佣或招聘的任何外国工人,合约商还应为其提供遣返机票或车票。
无论雇员的雇佣合同中的条款如何规定,合约商都必须遵守这一要求。
ii. 当雇员符合以下条件时,无须支付遣返费用:
(1) 由于违法行为而终止雇佣;
(2) 在接收国/地区获得其他合法工作;
(3) 在雇佣合同期结束之前主动终止雇佣关系。
(4) 但是,如果雇员由于以下原因而在雇佣合同期结束之前终止雇佣关系,合约商仍必须支付遣返费用:
- 合约商违反了雇佣合同的重要条款,或
- 雇员遭受骚扰或虐待,且在投诉后未能得到及时改正(请参阅《合约商不得歧视》和《不得骚扰和虐待员工》相关的领导准则标准)。
√ 为应对雇员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或其他家庭紧急情况), 鼓励合约商在雇佣合同结束之前向雇员提供回程机票。
h. 外国工人雇佣合同
除了雇佣合同的一般要求(请参阅《建立规范雇佣关系》领导准则标准),当雇用外国工人时:
i. 在雇员离开其原属国/地区之前,必须向其全面解释的书面雇佣合同中列出的条款。此解释应清晰,且以雇员能理解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解释雇佣条件及合同终止条件。
ii. 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其在接收国/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并以雇员的母语撰写。
iii. 雇员在离开原属国/地区之前应收到一份雇佣合同副本。
i. 非法员工。合约商不能使用未在接收国/地区获得合法工作授权的外国工人。如果合约商有意雇用任何非法外国工人或由于招聘工作不到位而雇用到非法外国工人,应根据上述第 4g 条款的要求遣返。
j. 雇佣接收国/地区内的外国工人。合约商必须确保在接收国/地区内雇用的所有外国工人已经获得合法工作授权。合约商应承担关于变更工作签证或其他雇佣资格文件的所有成本。合约商还应根据上述第 4g 条款承担遣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