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验厂咨询-承包商必须提供关于所有用于搬运或接触材料及设备的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动力机动车辆
标准
承包商必须确保所有员工在动力机动车辆(PMV)内、上或周围工作时的安全与健康。动力机动车辆是一种可移动、动力驱动的卡车,用于搬运、推送、拖拉、起吊、堆垛或分层堆放材料。它们通常也被称为叉车、托盘搬运车、牵引车、平台升降车、机动手推车、乘驾式卡车、叉式货车和升降货车。
承包商必须确保每一位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具备车辆操作能力。
最低要求
承包商必须提供关于所有用于搬运或接触材料及设备的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a. 所有动力机动车辆(PMV)操作人员候选人在开始初始或年度复训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i. 不存在无法通过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的视力问题。
ii. 不存在无法通过助听器矫正的听力损失。
iii. 不存在会影响动力机动车辆安全操作的身体损伤。
iv. 不存在影响平衡或意识的神经障碍。
v. 未服用任何影响感知、视力或身体能力的药物。
b. 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培训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进行。
c. 所有操作培训必须在密切监督下进行。
d. 在允许操作人员无需持续密切监督即可使用动力机动车辆之前,必须完成所有培训和评估。
e. 培训 - 一般要求
i. 学员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操作动力机动车辆:
在由管理层选定的、具备培训操作人员和评估其能力的知识、培训和经验的人员直接监督下。
操作不会危及学员或其他员工。
培训包括以下内容的组合:
(i)正式指导。
(ii)实践培训(由培训师进行演示,学员进行实践练习)。
(iii)对操作人员在工作场所表现的评估。
ii. 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以下主题的初始培训:
与车辆相关的培训主题。
与工作场所相关的主题。
本耐克 CLS 的要求。
iii. 复训和评估。必须进行复训,包括对该培训有效性的评估,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动力机动车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在以下情况下,必须为操作人员提供相关主题的复训:
观察到操作人员以不安全的方式操作车辆。
操作人员卷入事故或未遂事故。
操作人员接受的评估显示其未安全操作车辆。
操作人员被分配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
工作场所的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操作。
每 3 年对每位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表现进行一次评估。
iv. 承包商必须证明每位操作人员已接受适当培训、已接受评估,并在履行操作人员职责方面表现出能力。认证中必须包括学员姓名、培训日期和指定评估人员的签名。
承包商必须确保每一位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通过成功完成所需培训证明其具备操作动力机动车辆的能力。承包商必须提供标准操作程序和规则,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a. 仅授权且经过培训的人员方可操作动力机动车辆。
b. 所有动力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护顶架、灭火器、旋转警示灯、倒车警报器和安全带。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系好安全带。
c. 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每日出车前和收车后检查。
i. 检查记录应存档保存 3 个月。
d. 任何安全缺陷(如液压油泄漏、刹车、转向、灯光或喇叭故障;和 / 或灭火器、灯光、安全带或倒车警报器缺失)必须报告以便立即维修,或将动力机动车辆标记为 “停用”。
e. 操作人员必须遵循正确的充电或加油安全程序。
f. 货物应向后倾斜,离地高度不超过 6 英寸。妨碍操作人员视线的货物应倒运。
g. 在高起升区域,动力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h. 操作人员在遇到行人、转弯和转弯时必须鸣笛并格外小心。
i. 动力机动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得搭载乘客。仅操作人员可乘坐动力机动车辆。所有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张贴 “禁止乘客” 标识。
j. 如果动力机动车辆用作载人升降机,必须使用合适的载人升降平台(带标准栏杆和踢脚板的笼子)。
k. 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做好标记且宽度足够(至少 6 英尺),以确保车辆能够通行。
l. 所有动力机动车辆必须标明起升能力。操作人员必须确保负载不超过额定重量限制。
m. 无人看管时,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关闭,货叉降至地面并拉起手刹。
n. 所有动力机动车辆(托盘搬运车除外)必须配备多功能干粉灭火器(最低等级为 2A:10B:C)。
o. 操作人员应被告知向管理层报告所有事故,无论责任和严重程度如何。管理层将进行事故调查。
p. 在装载铁路车厢和拖车时,必须使用对接板。操作人员必须确保对接板状况良好,不使用时应立放储存。
q. 铁路车厢和拖车必须与装载区域对齐停放,并将车轮楔住。操作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对接 / 脱对接程序。
r. 操作
i. 如在任何时候发现动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存在缺陷或以任何方式不安全,必须将车辆停用,直至恢复到安全运行状态。
ii. 车辆不得驶向站在固定物体前方的任何人。
iii. 任何人不得站在或从任何车辆的升高部分下方通过,无论车辆是否装载货物。
iv.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乘坐动力机动车辆。
v. 手臂或腿部不得放在门架立柱之间或车辆运行线路之外。
vi. 当动力机动车辆无人看管时,负载接合装置必须完全降下,控制装置必须置于空档,电源必须关闭,并拉上手刹。如果车辆停在斜坡上,车轮必须楔住。
vii. 在任何高架码头、平台或货运车厢上时,必须与坡道或平台边缘保持安全距离。车辆不得用于打开或关闭货运车门。
viii. 头顶安装物、灯光、管道、喷淋系统等下方必须有足够的净空高度。
ix. 必须使用护顶架来防护坠落物体。需要注意的是,护顶架旨在防护小包裹、箱子、袋装材料等(代表工作场景中的物体)的撞击,但无法承受满载货物坠落的冲击力。
x. 必要时必须使用负载靠背延伸装置,以尽量减少负载或部分负载向后坠落的可能性。
xi. 车辆不得停放阻塞消防通道、楼梯通道或消防设备。
s. 动力机动车辆的维护
i. 任何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的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停止使用。所有维修必须由授权人员进行。
ii. 动力机动车辆燃油和点火系统的维修,如涉及火灾危险,必须仅在指定用于此类维修的地点进行。
iii. 需要维修电气系统的车辆,在维修前必须断开电池连接。
iv. 动力机动车辆的部件必须仅用与原始设计中使用的部件同样安全的部件进行更换。
v. 动力机动车辆不得进行改造,使其各个部件的相对位置与从制造商处接收时不同,也不得通过添加制造商未提供的额外部件或拆除任何部件进行改造。除非得到车辆制造商的批准,否则不得对叉车额外配重。
vi. 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发现任何会对车辆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则不得投入使用。此类检查必须至少每天进行一次。如果机动车辆 24 小时运行,则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必须立即报告并纠正。
vii. 当发现任何车辆的任何部件温度超过其正常运行温度,从而产生危险状况时,必须将车辆停用,直到过热原因消除后才可重新投入使用。
viii.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清洁,无绒毛、多余的油和油脂。应使用不燃剂清洁车辆。不得使用闪点低(低于 100°F)的溶剂。可以使用闪点高(等于或高于 100°F)的溶剂。
动力机动车辆使用前检查表
a. 操作人员每班使用前应对以下项目(如适用)进行检查:
灯光、喇叭
泄漏、警示灯
倒车警示警报器、灭火器
刹车
如发现任何缺陷,该设备必须标记为 “停用”,直至问题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