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S验厂咨询-CVS供应商社会评审标准全方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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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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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与文件(MONITORING AND DOCUMENTATION)
- 审查人员权限
- 1.1 雇主应允许审查人员免费使用厂界内的所有设施。(I O D)
- 1.2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12 个月前公司的以下记录,并应提供给评审人员审查:
- 所有员工的工资记录
- 所有员工的入职记录
- 所有适用计件工人的计件记录
- 员工档案
- 所有法定证明和执照
- 生产记录
- 纪律处分记录
- 机器维修记录
- 事故、损伤记录
- 会议记录
- 劳动合同 (D)
- 1.3 所有文件和在评估过程中提供的记录必须完整属实,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伪造。(I O D)
- 1.4 雇主应允许审查人员在合理范围内以私下保密的方式采访所有工人。(I)
- 1.5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教唆员工提供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给审查人员。(I)
- 1.6 雇主应妥善保管所有必要的官方执照及相关业务的所有证书。(D)
二、童工劳动(CHILD LABOUR)
- 年龄限制与相关规定
- 2.1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规定,雇用的每一位员工必须至少十五岁。十四岁的将适用于由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发展中国家标准。但是,不得有包括学徒或高职学生在内的可能会在当地工作或义务教育违反就业最低年龄的雇员受聘于用人单位。(I O D)
- 2.2 所有用人单位应遵守适法律或相关规定关于最低工作年龄,年轻的员工,职业 / 教育方案的规定。(I O D)
- 2.3 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明雇员的出生日期的正式文件。在一些国家,没有独立的文件,出生证明书政府将不发行身份证。雇主应采用一些独立的手段确定雇员的年龄,这可能包括医疗评估的发展,其他医疗或宗教记录,或考虑在本地范围内其它可靠的手段。(I D)
- 2.4 托儿设施不得设在生产区,小孩不能进入生产领域。(I O)
三、工作权(LEGAL RIGHT TO WORK)
- 合法雇佣与相关管理
- 3.1 用人单位只能雇佣具有法律授予工作权利的工人。(OD)
- 3.2 所有工人,包括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由供应商审查文件原件以验证其合法的工作权益。(D)
- 3.3 职业介绍所必须只介绍与他们签约的工人。(D)
- 3.4 供应商应执行流程,做到以上几点,保持对机构有足够的管制。(DO)
四、强迫劳动(FORCED LABOUR)
- 禁止强迫劳动及相关规定
- 4.1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动,无论以监狱劳工,契约劳工,抵押劳动或其他形式。(I O D)
- 4.2 聘用条件必须由员工自愿同意。(I D)
- 4.3 雇员不应在与雇主签订就业协议后被要求交纳或抵押原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其他个人的法律文件。雇主可在雇员的书面要求下为员工安全存储文件。这种贮存方法下,雇员应可自由访问。(I D)
- 4.4 不得有就业条款(包括合同,招聘安排,或任何其他工具),限制员工或其行动自由的。(D)
- 4.5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以扣工资惩罚员工,或以任何方式惩罚以任何理由终止雇用雇员。(I O D)
- 4.6 预付款支付应不超过三个月或法律限制,以较少者为准。(I D)
- 4.7 在工厂门口被锁或看守以防止非员工访问出于安全原因的前提下,雇佣的员工应可自由和无限制的在任何时候出入。(I O)
- 4.8 不得要求员工住在雇主拥有或控制的住房。(I O)
- 4.9 在雇主的所控制的住房里居住的雇员的的行动自由不得被不合理地限制。(I O D)
- 4.10 员工应可自由离开工作的厂房,且拥有用膳时间。(I O)
- 4.11 所有加班工作都应是自愿的。(I D)
五、卫生与安全(HEALTH & SAFETY)
- 一般生产区
- 5.1.1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管理者负责其他所有人员的健康和安全。(I O D)
- 5.1.2 材料应稳定堆放在安全的高度,防止摔倒或发生意外。(O)
- 5.1.3 空托盘应平放,而不应放在指定区域的边缘。(O)
- 5.1.4 如果可以,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收集断针部位,以保护工人免受的针碎片伤害。(D)
- 5.1.5 应向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饮用水。(I O)
- 5.1.6 建筑外墙应结构合理。(O)
- 5.1.7 应每日或在特定的时间间隔清除场地和设施的垃圾,以确保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交叉污染,虫害,制造清洁的工作环境。(O)
- 5.1.8 员工应着装安全地工作。(O)
- 机械方面
- 5.2.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机械时间表并保留有关记录等。(D)
- 5.2.2 应在适当范围内装置机器操作人员可控制的电源关断开关。(O)
- 5.2.3 机械设备应具有操作安全性(保障系统,消除了操作者自己或其他员工的身体部位触碰到危险运动部件的可能性),例如:
- 磨削和抛光机应有屏蔽防护。
- 缝纫机应有针对警卫和警卫缝纫机皮带轮。
- 切割机上应该有防护刀。
- 便携式切割机和台锯上应该有刀片保护。(O)
- 5.2.4 电梯应由有资格许可的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文件应保持在雇主的办公室或在电梯里。(D)
- 照明要求
- 5.3.1 楼梯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O)
- 5.3.2 如果晚上工作,周围光线应该充足。(O)
- 5.3.3 所有工作场所应照明良好。(O)
- 5.3.4 工厂一般领域的背景照明要具备相应的任务性质,建议达到勒克斯光照水平:
- 检查,切割,生产:(329 to 538)
- 仓库:(215 to 538)
- 办公室(行政)(301 to 538)(O)
- 食堂规范
- 5.4.1 食物的烹饪和食用地点应保持清洁和消毒。(O)
- 5.4.2 食物烹饪区应与工作和休息区分开。(O)
- 5.4.3 易腐食品应冷藏,如果没有在同一天或在这样的方式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O)
- 5.4.4 食品应当以卫生的方式离地存放,以防止感染或食品安全问题。(O)
- 5.4.5 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给干净的饮用水。(I O)
- 5.4.6 餐饮设施应受到保护,应提供照明和充足的座位。(O)
- 通风条件
- 5.5.1 应该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清理干净排气扇里积累的灰尘和杂物。(O)
- 5.5.2 所有领域应保持适当通风。特别是在员工从事剧烈活动如连续的重物吊装,产生热量,和 / 或化学品或机器产生的烟雾的地方。(I O)
- 5.5.3 窗户,风扇,空调或取暖器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提供一个在所处环境下可接受的温度。(I O)
- 卫生设施
- 5.6.1 每层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与当地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厕所,具体数量如下:
- 1 - 15 个工人备一个厕所
- 16 - 35 人备 2 个厕所
- 36 - 55 人备 3 个厕所
- 56 - 80 人备 4 个厕所
- 81 - 110 人备 5 个厕所
- 111 - 150 人备 6 个厕所
- 对于每个额外的 40 - 150 名工人以上,额外加 1 个卫生间。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O)
- 5.6.2 厕所应当按性别分开。(O)
- 5.6.3 员工在一天的任何时间去厕所不应受不切实际的限制。(I O)
- 5.6.4 靠近洗手间内应有供员工洗手的干净水和擦手的毛巾。(O)
- 5.6.5 厕所应备有西方厕所卫生纸,或非西方或蹲式厕所的干净自来水。(O)
- 5.6.6 在厕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O)
- 5.6.7 厕所应提供适当的隐私保护(装置门)。(O)
- 5.6.8 雇主应保持厕所清洁安全,厕所应每天清洁。(O)
- 5.6.1 每层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与当地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厕所,具体数量如下:
- 个人防护装备
- 5.7.1 雇主应评估工厂内的所有工作任务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特殊需要。(I D)
- 5.7.2 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免费的个人防护装备。(I D)
- 5.7.3 雇主须确保雇员在与他们的工作职责相关的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用途方面受到了适当的培训。(I D)
- 5.7.4 雇主应确保通过工作轮换和 / 或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将与重复动作相关的人体工程学压力降到最低。(I O)
- 化学品储存和处理
- 5.8.1 员工应接受适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安全使用化学品或其他危险物质的培训。(I D)
- 5.8.2 用人单位应当以母语书面陈述雇员随时用到的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理和使用。(O D)
- 5.8.3 材料安全数据表应用母语陈述给使用领域的雇员。(I O D)
- 5.8.4 化学品和有害物质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和物质贮存等通风的地方。(O)
- 5.8.5 化学品应妥善储存在双层容器内,远离地面,并贴上适当的安全措施。(O)
- 5.8.6 “禁止吸烟” 标志应张贴在化学品贮存场所。(O)
- 5.8.7 如果有需要,地上舱应贴上标签起到适当的警告作用。(O)
- 电力安全
- 5.9.1 电线应良好,处于安全状态,连续无接头或胶带链接。(O)
- 5.9.2 电源线的生产设备应妥善接地。(O)
- 5.9.3 有断路器的电气面板应合理安装并保持良好状态。(O)
- 消防安全
- 5.10.1 火灾报警系统可用,可响彻整个工厂的所有部门,应仅当对消防和疏散之用。火灾报警器应区别于任何其他警报(如午餐铃)。(O)
- 5.10.2 用人单位的火灾报警系统应能够以从生产车间通过一个上拉框或按钮的手段被激活。员工应知道报警按钮的位置和目的。(I O)
- 5.10.3 在员工使用听力保护,或在生产过程中噪声的地方,工厂应具有视觉通知系统(如闪烁的闪光灯),以补充报警声音。(O)
- 5.10.4 员工应接受适当的灭火器和正确使用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当记录在案。(I D)
- 5.10.5 操作说明应使用当地的语言描述且放在附近的灭火器。(I O)
- 5.10.6 灭火器的数目,应提供按照法律规定。在当地法律 / 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每 25 名员工一只灭火器。(O)
- 5.10.7 灭火器应安装在墙壁或走廊,并可轻松取放。(O)
- 5.10.8 “灭火器” 标志应张贴在每个灭火器上方,以确保它的位置可以很容易地从远处就能看到。(O)
- 5.10.9 灭火器和其他设备须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维修和 / 或检查,和 / 或每半年保存记录。(O D)
- 5.10.10 灭火器应根据不同类型标记,用于在工厂的各个领域不同类型的潜在火灾。(O)
- 5.10.11 发电设备:锅炉,燃烧炉,压缩机等应与垃圾和其他潜在的易燃材料保持明显距离。(O)
- 应急准备
- 5.11.1 用人单位应当有书面的应急程序,不能由员工或工厂医务人员自行对严重受伤采取应急措施。这些程序应明确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对谁负责。(I D)
- 5.11.2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两(2)次进行紧急疏散演习,过程应明确是否所有员工都被疏散,所有演习应记录存档。(I D)
- 5.11.3 所有生产领域的监事应当接受所有紧急程序训练。紧急电话号码须张贴在一个可见易见的位置。(I D)
- 5.11.4 在所有楼层应该张贴用母语清楚显示安全疏散路线的图表。图表应有当前所在地的标签供查看者参考,并标记显示各紧急出口,出口路线位置,以及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和水龙头的位置。(O)
- 5.11.5 应在大厅,楼梯及以上每个出口处安装紧急照明灯。(O)
- 5.11.6 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员工应能够使用紧急出口。如果当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建筑应有适当数量的安全疏散出口。(O)
- 5.11.7 可能被误认为是紧急出口的门或走廊应明确标记,如 “非出口”,“通往地下室”,“储存室” 等。(O)
- 5.11.8 雇主应在紧急出口,消防设备,疏散路线,指示牌前一直注明 “黄箱” 或其他标记。(O)
- 5.11.9 紧急出口的标志至少有 100 英尺(30 米范围内清晰可见),标志的字体应为 7 英寸(18 厘米)高。(O)
- 5.11.10 紧急出口门须向外或外部的楼梯间开启。(O)
- 5.11.11 紧急出口和出口路线沿线应延伸向外且至少为两人宽。(O)
- 5.11.12 紧急出口不得在工作时间从里面锁住。特别被标记的滑动或滚动的作为紧急出口的门应保持在所有工作时间开着。(O)
- 5.11.13 应清楚地标明通往紧急出口的过道,并大约 3 英尺(1 米)宽。(O)
- 5.11.14 所有工作时间过道,出口,楼梯都应保持畅通以确保安全和快速疏散。(O)
- 5.11.15 各工作区之间应有足够的允许自由活动与紧急疏散的空间。(O)
- 5.11.16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一楼层至少有一个用品齐全的急救箱。(O)
- 5.11.17 监事或经理人须负责确保急救箱存放充足的基本急救用品且被妥善保管,基本急救用品如下:
- 绷带
- 棉球
- 弹性绷带
- 胶带
- 应急冰袋
- 抗菌湿巾
- 消毒氨水
- 一次性手套
- 眼药水
- 烫伤烧伤药膏 (I O D)
- 5.11.18 雇主应保存所有伤害和疾病的治疗处理措施记录,包括小伤口的处理。记录应包括被治疗者的姓名,职位因何种行为活动受伤或犯病。(D)
- 5.11.19 如果雇主经营的医疗诊所,提供注射服务,患者之间的交叉污染和其他活动应遵循适当程序。(I O D)
- 5.11.20 在每个班次应当至少有一个人接受过基本的急救培训。(I D)
- 宿舍健康与安全
- 5.12.1
- 5.12.1.1 应向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饮用水。(I O)
- 5.12.1.2 建筑外墙应结构合理。(O)
- 5.12.1.3 应每日或在特定的时间间隔清除场地和设施的垃圾,以确保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交叉污染,虫害,制造清洁的工作环境。(O)
- 5.12.1.4 应提供员工自己的垫子或床,不需要与其他员工分享。
-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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