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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验厂辅导|苹果供应商行为准则之可燃粉尘危害管理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25
阅读人数: 98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
供应商应通过消除危害、替换、工程控制、行政管控流程和/或个人防护用品的优先级排序,来识别、评估和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危害。
供应商责任标准
1. 潜在危害的识别和评估
1.1. 潜在危害的识别
任何粉尘用于或产生于以下工艺流程,应被视为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
• 工艺流程中使用干式或湿式集尘器收集粉尘。
• 任何打磨、喷砂、切割、研磨、铣床或钻孔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抛光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其他产生或处理粉尘、喷磨介质或其他粉末的工艺或制造工艺。
1.2. 潜在危害的评估
供应商应采用以下步骤评估所有已识别的潜在可燃粉尘危害:
• 粉尘必须首先使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在 10 焦耳的恒定弧状放电能量下,测试并确定其可爆性。如果在上述测试中确定粉尘不具可爆性,应按美国 ASTM E1226 通过/不通过筛选试验测试标准进行 20 公升容器试验。
• 如果粉尘被确定可爆,供应商应开展粉尘试验确定其 Kst 和 Pmax 值 (爆炸严重程度测试,美国 ASTM E1226 标准) 和最低点火能量值 (美国 ASTM E2019 标准)。
• 如果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试验中粉尘样品不能被点燃,则无需最低点火能量测试,此粉尘样品的最低点火能量值应该在报告中显示为大于 10 焦耳。
• 如果 Kst 值大于 0 巴·米/秒,则粉尘应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在粉尘数量足以导致爆燃或爆炸时,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如果粉尘被认定具有爆炸性,则应被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对于每例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供应商应持有记录文件,并永久存档。供应商应每季度或应Apple 的要求,向 Apple 提交可燃粉尘的记录。
2.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应采取措施以减轻风险,并满足本部分对可燃粉尘和可燃粉尘危害的要求。
2.1. 变更管理
供应商应建立、维护和施行变更管理计划。除了对原物进行更换外,还应对其它任何工艺材料、技术、设备、规程和设施的变更进行记录。该计划须确保在这些变更具体实施前考量并解决以下问题:
• 是否对安全和健康有影响
• 是永久还是暂时性变更
• 是否修改操作、维护和清洁卫生规程
• 是否需要重新定义危险区域分类
• 有关变更对现有设备的影响和适用性
• 工人告知和培训要求
• 有关建议变更的授权要求
如果存在可燃粉尘危害,新建筑的扩建或整修应包含流程安全要求,并应由熟悉适用建筑施工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师进行可燃粉尘危险分析并做记录。
2.2. 危害风险数据
对于所有可燃粉尘,供应商应获得以下额外的测试数据,以便对工程控制提供帮助以减轻危害:
• 粉尘薄层最低着火温度 ASTM E2021“粉尘薄层的热表面着火温度的测试方法”。
• 最低爆炸浓度 ASTM E1515“可燃粉尘的最低爆炸浓度的测试方法”
在存在可燃粉尘危害的地方,供应商应依据缓解危害采取的流程和方法,考虑获取以下测试数据:
• 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 ASTM E1126“粉尘云爆炸性的标准测试方法”,如果粉尘会暴露在高于 300 °C 的极端温度下。
• 最低氧气浓度 ASTM E2931“可燃粉尘云的最低氧气 (氧化剂) 浓度的标准测试方法”,如果工艺流程安全要求使用惰性气体。
• 燃烧性筛选测试 –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规则 -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3.2.1 小节”,测试 N.1,“随时可燃固体的测试方法”
2.3. 生命安全
工厂应设计、制定、装备并维护工厂设施、可燃粉尘流程及以人为本计划,确保工人远离邻近火源、爆燃和爆炸的区域,同时应评估疏散、转移或避难所需的时间。
2.4. 电气危险区域分类
可能产生可燃粉尘或已知有可燃粉尘的设施,应进行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可按NFPA 499,GB 12476.1 和 GB 12476.2 或等同的规范进行分析。
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应由对开展此类分析非常有经验且具备资质的人员执行。
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应包括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识别所有已被分类的可燃粉尘危害区域 (例如:NFPA Class II Division 1 (II 类 1 部),Division 2 (2 部),或欧洲和中国标准区 20、21 和 22,各分类区域间的距离和范围,以及在各区域中应当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类型。
对于位于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电路、电气设备、监控设备和报警设备,其电路连接应该符合GB 50058 的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运营的工厂)。
2.5. 集尘系统
2.5.1. 集尘常规要求
使用通风管道输送可燃粉尘时,管道应使用非可燃性可导电材料建造,并且应做成和组装成具有平滑的内部表面,管道套接时外圈应接在气流顺向位置。
干式集尘器应采用非可燃性、防腐蚀的材料制成。
正方形或长方形集尘器易堆积粉尘的位置应采用“无死角”设计。
集尘器和管道的所有导电部件都应独立于电气接地系统联结起来并且接地,以尽量减少静电电荷积聚。
管道和通风机系统设计应确保系统中的粉尘浓度低于最低爆炸浓度的 25%。
管道应尽可能短,尽可能减少弯道和不规则的形状,以防止对气流畅通的干扰。
管道接缝处应避开工作人员的方向。
在现有的系统中,若没有重新平衡通风和重新设计,则不应增加、移除或关闭支线,以确保有足够的传输速度。
除尘管道如需使用软管,软管只能用在管道的垂直部分,并只是为了正常运行时设备连接处的移动或振动所需。如需使用软管,软管制作应具光滑的内部表面,应导电或防静电,长度应尽量减小。
如果使用金属线加固,两端都应和金属除尘管道联结起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普通的绝缘塑料软管。
按 ASTM 0257“绝缘材料的直流电阻或电导的标准试验方法”测试,适合的防静电软管具有的表面电阻应小于 1010 欧姆/平方米,或体积电阻率应小于 109 欧姆·米。
当粉尘处理系统已平衡并达到理想的气流速度,所有风门或其他流量控制装置应锁定以防未经授权的更改。
干式集尘器应配备压差计,用于监测整个过滤介质的压力下降。
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应通过联锁装置与集尘系统连接,若集尘系统运作不良,将自动关闭粉尘会导致可燃粉尘危害的设备。以下任何条件下,联锁装置应予触发:
• 当空气出入口之间的压力差高于指定的值时,既表明集尘系统中的气流受阻。为此,应在集尘器污染面的和洁净面中间安装压差计。
• 当空气出入口之间的压力差降低或为零时。
• 当干式集尘器温度出现异常升高时。
• 当集尘器脉冲射流的空气压力过低时。
• 当干式集尘器卸料装置停止工作时。
当联锁装置被触发的情况下,各个工厂必须按照以下顺序实施以下步骤:
• 撤离该区域人员
• 调查联锁装置触发的原因
• 清洁工厂设施和管道 (如有必要)
• 对联锁触发事件实施纠正措施
• 重新启动设备,并确认正常运作
• 允许工人返回生产区域
通风管道内的风速应保证能将颗粒粗细不同的粉尘带走,并能将由于各种原因在被送到集尘器前,跌落在风管内的粉尘能再次被带走。对于金属粉尘,最低传输速度应不低于 23 米/秒。对于非金属粉尘,最低传输速度应不低于 20 米/秒。
管道系统的水平断面应安装检查门,安装位置位于管道的侧面或顶端。检查门的尺寸大小应保证能让管道检查和清洁达到至少 1.8 米深。检查门应能够密封,以减少空气泄漏。
每星期都应检查管道。根据粉尘累积的观察记录可降低管道检查频率,但不应低于每月一次。如果连续四周检查没有发现粉尘积累,则检查频率可减少到每月一次。但是如果集尘系统故障、损坏或更改,需再次做每周检查,直到确定故障、损坏或变更后,集尘设备的运行不再会引起可见的粉尘积累。如果观察到粉尘积累,必须确定原因并纠正。
如果发现粉尘积累,应使用无火花工具或具导电或防静电软管和工具的真空系统来清除。
若集尘系统中有任何变化,包括移除或增加集尘点,则应重新进行系统的气流平衡。
不得使用压缩空气来清理管道或生产时产生的粉尘。
管道无需使用压力通风,以便控制爆炸。
对于产生粉尘且会造成可燃粉尘危害的设备,应安装延时开关或同等设备,目的是确保设备直到集尘器全面运转后再开始运作,并确保产生粉尘的设备停止运作至少 10 分钟后集尘器才停止运作。
2.5.2.混合物粉尘类型的测定
如果通过测试确定含有可燃非金属粉尘的金属混合物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允许将该混合物视为非金属粉尘:
• 实践证明,使用 ABC 类灭火剂可以安全有效地控制混合型火灾。
• 实践证明,利用水可以安全有效地控制混合火灾。
• 根据联合国 4.3 类水反应性测试方法,经测试,该材料不是联合国 4.3 类固体。
• 实践证明,体积电阻率大于 1 M 欧姆·米。
• 它不是金属/金属氧化物混合物 (例如,铝热剂)。
2.5.3. 可燃粉尘的收集
对于产生微小可燃物质颗粒的机器,应提供连接至具有吸力和采集速度的遮罩、采集设备或是外罩,用于收集和传输收集到的所有粉尘。
不允许使用静电沉降式集尘器。
应避免干式集尘器发生爆炸,可使用泄爆口或是通过粉尘截留装置和阻火器实现泄爆 (需符合NFPA 68 要求),抑爆系统 (需符合 NFPA 69),或是使用非可燃粉尘进行稀释并确保混合物具有非可燃性。泄爆口应清楚地标明:“警告:防爆泄压装置。”
如采用抑爆系统,则应该通过联锁装置在启动时停止产生粉尘的作业和除尘抽风机。
产生火花的地方应采取预防措施 (例如直列式火花熄灭器),防止火花被吸入集尘器管道中。
收集有毒或腐蚀性粉尘时,不得使用用于泄压的泄爆设备,而应该改为使用干式滑雪灭火介质或惰性气体的泄爆设备。
如果集尘器位于室内并使用泄爆设备,集尘器应位于外墙或屋顶 2 米范围内,泄爆口应使用排气管无弯折地通到室外的安全位置,排气管放空端应进行遮盖。
如果集尘器系统的设计满足以下的要求,从集尘器后端出来的废气可以循环回到工厂内:
• 防止回尘浓度高于适用的工业卫生暴露极限。
• 防止由于集尘器起火或爆炸时所产生的能源传回入厂区。例外:来自干式金属集尘器的废气不得传回厂区。
• 在使用干式集尘器的位置,爆炸隔离设备应安装于管道最终收集点的下游。隔离设备应符合NFPA 69 第 12 章的要求。本章说明了此类设备的设计、放置和测试事宜。
• 启动爆炸隔离设备应触发产生粉尘的设备和集尘器的除尘抽风机关闭。
• 所有集尘器出口阀都应安装联锁装置,这种设计可在集尘器内部爆燃的情况下切断阀门电源。
2.5.4. 非封闭集尘器
禁止使用非封闭集尘器收集金属粉尘。
可允许使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非封闭集尘器收集非金属粉尘:
• 在操作过程中清除粉尘时,过滤媒介不会晃动或产生压力脉冲。
• 集尘器不用于通风或作为金属磨床、动火作业工艺,或能产生火花的机械。
• 集尘器不用于通风或作为砂纸、砂刨机,或类似打磨工艺设备。
• 每台集尘系统的最大气流处理量为每秒 1.4 立方米。
• 集尘的最小点火能量大于 500 毫焦耳。
• 风扇电机可用于 II 类 2 部场所 (Class II, Division 2),或 III 类场所。
• 收集的粉尘应经常清理,避免超过 10 千克。
• 集尘器应距离任何出口或人员经常聚集区域至少 6.1 米。
• 同一房间内的多个集尘器之间相距至少 1 米。
• 风扇采用防火花结构。
• 过滤媒介需距离任何明火或能够引燃所包含物质粉尘云的热表面 10.7 米以外。
2.5.5. 金属粉尘收集
2.5.5.1. 风扇和风机制造*
*第 2.5.5.1 节不适用于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前运行的风扇和风机装置。
若用金属制造风扇叶片或风机整体结构,应使用铜、非磁性不锈钢或铝等不产生火花的金属。
风扇或风机的设计不应允许运输的可燃金属粉末在进入最终收集器之前通过风扇。
风扇和风机应装有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轴承应配备温度指示装置。
轴承应设有过热报警装置。
2.5.5.2. 干式金属粉尘收集
干式集尘器不得用于收集传统金属 (铝、镁、铌、钽、钛、锆或铪) 粉尘。
不允许使用干式集尘器收集其他金属粉尘 (例如铁粉和不锈钢粉尘),除非 Kst 值小于 150 巴·米/秒,过滤介质导电 (如果最低点火能量小于 1000 毫焦耳) 且设立了监控粉尘静电沉降反应的措施。用于收集其他金属粉尘的干式介质收集器应该放置在室外,除非已通过危害分析确保现有系统中对操作人员的危害已降至最低。此外,所收集的材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低点火能量大于 100 毫焦耳,爆炸严重程度测试中产生的 Pmax 值小于 8.0 巴。如果使用旋风除尘器作为干尘收集系统的一部分,则旋风除尘器应采用适合于预期表面的导电无火花结构。过滤介质的积聚应限制在任何氧化性自热点火和由于潮湿空气放热反应而可能引起的点火的阈值以下。在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压降或任何一个传感器监测整个介质的积聚水平;如果积聚超过预定限值,则应实施收集器和粉尘产生设备的受控关闭。介质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应基于介质压降确定的时间间隔,或自加热检测设备基于水分反应性的指示。应防止水进入、积聚或凝结在干式收集器中。
2.5.5.2.1. 室内干式集尘器
对于传统金属以外的金属,应允许使用室内干式集尘器,并满足以下要求:
• 通过使用 ASTM E1226“粉尘云爆炸性的标准测试方法”中的测试方法,Pmax 小于 8 巴。
• 使用 ASTM E1226 中的测试方法测得的 Kst 小于 150 巴·米/秒。
• 使用 ASTM E2019“空气中粉尘云的最低点火能量标准测试方法”中的测试方法测得的最低点火能量值 (MIE) 大于 100 毫焦耳。
• 根据联合国 4.2 自热测试方法,经测试,该材料不是联合国 4.2 类固体。
• 除铁或钢类粉尘外,其他材料的收集禁止在脏物量大于 0.57 立方米 (20 立方英尺) 或气流量大于 2549 立方米/小时 (1500 立方英尺/分钟) 的收集器中进行。
自动固定式灭火系统应配备灭火剂,且该灭火剂已被证明对室内收集器收集的材料是有效的。
如果收集的材料量小于 0.45 千克 (1 磅) 可燃金属,并且集尘器在每天运行后清空,则不需要自动固定灭火系统。
收集的材料不应储存在收集器中,但应通过符合 NFPA 69 的隔离设备,将其从收集器中持续倒入密封的金属容器中。
除铁或钢类粉尘外,其他材料的收集应禁止在脏物量大于 0.57 立方米 (20 立方英尺) 或气流大于2549 立方米/小时 (1500 立方英尺/分钟) 的收集器中进行。
介质收集器应包含一个过滤器破损 (例如破损袋子) 检测系统,如果检测到过滤器破损,该系统将自动关闭收集器和连接的设备。
风扇出风口的排气管道应以实际可行的短而直的路径伸出建筑物。
收集器的进气管道、排气管道和风机至少每 6 个月检查一次,以确保材料没有积聚。
位于建筑物内的收集器排气管应采用以下爆燃保护方法之一:
• 符合 NFPA 69 的爆燃压力容器
• 符合 NFPA 69 的爆燃隔离
如果材料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 根据联合国 4.3 水反应性测试方法,经测试,该材料是联合国 4.3 类固体。
• 尚未证明水是有效的灭火剂
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介质收集器应包括过滤器的自动清洗,应持续监测过滤器上的压降,如果压力超出设定的工作范围,应启动报警。
• 收集器应包含警告标志,说明以下内容:
此收集器含有可燃金属粉尘。请勿用水熄灭。
2.5.5.3. 湿式收集要求 (包括瀑布式)
允许将湿式集尘器放在室内。
用于将含尘空气抽入湿式集尘器的抽风机应该位于集尘器的洁净面。
若除尘管道有可燃粉尘危害存在,应经常检查和清理排气口,以防止粉尘沉集在除尘管道中。
应对湿式集尘器中循环利用的水进行过滤,以便滤除颗粒、油和其他杂质。
所有水管和残渣收集器都应该采用防冻措施。
每个班次都应清理滤水水箱中的污泥,污泥和废水需处理后方能弃置,以确保环境安全。
通风口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开放和通畅。
有些金属粉尘与水接触时产生氢气 (例如:铝、镁)。若使用湿式集尘器收集这些材料,当排气风机停机的情况发生时,该集尘器应具有一个释放氢气、使其不能积聚的替代措施。
可产生粉尘的设备应与排风机气流量、液位控制器、通过洗涤器喷嘴的水流量相互联锁,以便当集尘系统非正常运作时,存在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产生装置将会关闭。
在联锁装置激活启动的情况下,工厂设施应遵循以下步骤:
• 撤离该区域人员
• 调查联锁装置触发的原因
• 清洁工厂设施和管道 (如有必要)
• 对联锁触发事件实施纠正措施
• 重新启动设备,并确认正常运作
• 允许工人返回生产区域
湿式集尘系统的下游或内部禁止使用干式过滤器或干式集尘系统。
2.5.5.4 下通风台
如果每天收集和清空的灰尘小于 0.22 千克 (0.5 磅) 且小于 500 微米,则允许使用自给式、干式AMS、下通风台和环境控制室 (例如抛光、研磨和精加工室),并在墙上安装集成过滤介质。
2.5.5.5 用于金属粉尘收集的便携式集尘器
便携式室内干式集尘器只能用于研磨、抛光或打磨作业。
当正在处理或精加工的物体无法移动到适当布置的固定罩或外壳时,应允许在室内使用具有便携式干粉尘收集功能的单独机器,并应包括以下保护措施:
• 便携式室内干式集尘器不得连接至永久固定管道系统。
• 便携式干式集尘装置的操作应遵守 DHA,以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闪火和弹片对人员和操作带来的风险。
• 除非使用了第 2.7 节中规定的适当的清洁方法来清除有害数量的灰尘,否则便携式集尘器不得用于已确定的爆燃危险区。
• 根据NFPA 69,脏侧体积大于0.2 立方米(8 立方英尺) 的便携式干AMS 应进行防爆保护。
• 在更换收集的材料之前,应彻底清洁便携干式 AMS 和所有相关组件。
• 软管应适合使用,并具有静电耗散性或导电性。
• 软管和喷嘴应连接和接地,每次移动、每次新连接或两者同时进行后,应在使用前验证接地路径。
• 应记录并维护接地路径电阻。
• 收集的材料应限制在 2.2 千克 (5 磅) 以内,每天至少清空一次。
• 收集器不应用在产生热余烬或火花的流程中。
2.5.6 便携式真空吸尘器
2.5.6.1 所有粉尘 (包括金属粉尘)
若使用便携式真空吸尘器在非分类的地区清理可燃粉尘,应符合下列要求:
• 建造材料应是非燃的。例外:过滤介质和过滤介质支架可用可燃材料建造。
• 软管应能导电或耗散静电。具有防静电内衬的软管表面电阻 (SR) 应小于 1010欧姆/平方,或体积电阻 (VR) 小于 109 欧姆·米。
• 所有导电部件,包括各类手柄和附件,都应跨结并接地。
• 含尘空气不得通过风扇或鼓风机。
• 电动机,除非可用于 II 类 I 部 (Class II, Division1) 地区,不应暴露在含大量粉尘的空气里;
或应使用气动的真空吸尘器。
• 若吸尘器吸收液体或潮湿材料时,不应使用纸质滤芯。
在危险等级为 II 类 (Class II) 场所,只能使用电气防爆等级为 II 类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 或 II 类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便携式吸尘器,或使用在远端安装风机和集尘器的固定式管道吸尘系统。
在 I 类 (Class I) 易燃蒸汽或气体存在的区域,应使用可用于 I 类 (Class I) 和 II 类 (Class II) 危险场所的便携式吸尘器。
2.5.6.2 金属粉尘 (额外要求)
干式便携式真空吸尘器
应使用特定为该粉尘设计的吸尘器,来清理有可燃粉尘危害的金属粉尘。
收集的材料应限制在 2.2 千克 (5 磅) 以内,每天至少清空一次。
湿浸式
当收集器在 24 小时或更长时间内不工作时,应清除收集器中的污泥,或将收集器移动到安全位置,以便充分缓解氢气排放和其他危险。
湿浸装置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20 磅污泥。
每次使用后都要将设备清理干净。
2.5.7 加工、制造和精加工
供应商责任团队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可提供专门针对钛和镁加工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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