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S验厂咨询-SES要求下的应急与工作场所照明规范
5. 照明
目的
照明不佳,或者(在停电情况下)完全没有照明,可能会导致工人无法察觉潜在危险。本节的目的是阐述工作场所及应急照明的要求,以为所有工厂工人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SES 要求
有夜班工作或自然采光不足的工厂,必须配备应急照明,以应对停电情况。
工作场所的照明必须达到以下所需的勒克斯(lux)标准:
SES 要求的实施
应急照明
危害评估
有夜班的工厂应确保应急照明满足以下要求:
地面平均所需照明应为 10 勒克斯(1 英尺烛光)。
若正常照明失效,应急照明应持续至少 1.5 小时,且在该时段结束时照明强度不低于 10 勒克斯(1 英尺烛光)。
如果维持照明需要从一种能源(例如公共事业供电)切换到另一种能源(例如私人发电机供电),照明延迟不得超过 10 秒。
没有夜班的工厂应评估疏散路线的自然采光情况,确定地面采光是否至少达到 0.1 英尺烛光(1 勒克斯)。如果未达到,工厂应采取行动在建筑物内安装应急照明(需满足上述要求)。
危害控制
工厂应每 30 天对应急照明系统进行一次不低于 30 秒的测试。
有夜班的工厂每年应仅使用应急照明进行一次建筑物紧急疏散演练。
如果使用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不低于 1.5 小时的测试。工厂应保留这些测试的书面记录。
所需工作场所照明标准
危害评估
工厂应评估所有区域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符合上述 SES 要求部分中规定的最低照明值。
危害控制
当区域或工作条件未达到最低照明值时,工厂应立即采取行动纠正该情况。
工厂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正常照明(清洁、更换、维修照明设备等)。
SES 要求的实施(续)
工厂应评估所有区域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符合上述 SES 要求部分中规定的最低照明值。
当区域或工作条件未达到最低照明值时,工厂应立即采取行动纠正该情况。
工厂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正常照明(清洁、更换、维修照明设备等)。